一、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
(一)可以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效能。即用共同规则的形式,预先为民事者设定可供选择的行为模式,以规范民事者的自由民事行为;
(二)为民事者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以保证民事行为的自由开展;
(三)把自由上升为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客体,使之成为“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
(四)在具体民事活动中,法律保护民事者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伙伴、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形式、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内容等。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什么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国际私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指依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意志确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选择了支配他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院就应当以他们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
三、意思自治原则含义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这一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的理查世。杜摩兰的意思自治说。他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力。
(一)法律性质上的限制。当事人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促不能避开应该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强行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
(二)当事人主观意念上的限制。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
(三)选择主体上的限制。为保护弱者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适用强者一方所选择的法律。
(四)国内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
选择的法律不能同国内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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