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时间:2023-06-08 08:36:48 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现行诉讼制度中,并没有对确认制度的规定,诉讼渠道和人民调解组织基本割裂。这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救济存在的现实问题。兰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俞树毅认为,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化解纠纷、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制度,对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民调本质上排斥竞争,鼓励合作,讲求容忍,奉行和为贵息事宁人的原则。但其达成调解协议的效力后,因没有法定形式予以固定,经常因当事人反悔、不积极履行而夭折,并且束手无策。所以,定西中级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协议确认机制提出,正是在司法资源紧张的前提下,赋予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其法理内涵也印证了权为民所掌、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执政理念的大胆尝试,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俞树毅认为,目前,就人民法院方面而言,司法资源紧张是共识,效率低下不容忽视,执行难尤为突出。尽管近年来从最高院至基层审判方式改革不断推进,各项人事管理、干部队伍建设措施翻新,但离人民满意,离实现公正与效率目标毕竟尚存不小差距。各地法院都在不断探索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工作新思路。就加强民调工作,缓解法院工作压力的角度,人民法院之所需正是人民调解之所能。

在民诉法中无此制度规定的情况下,定西中级人民法院将人民调解协议确认机制纳入法院整体工作后,可以接受法院原已成熟的监督体系监督,办理确认案件仍应遵照人民法院办案纪律、回避规定等。出现审查不严致使经过确认的协议内容不便执行或者与法相悖的情形,制度应设计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于由于当事人原因、执行条件变更等引起协议执行不能或已不必要的情况下,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达成新的协议则依当事人意愿履行新的确认程序;对于审查不严导致协议内容违法,应以当事人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本院的司法确认书,使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归于消灭。有别于其他案件再审的是,司法确认书撤销后,不宜直接进入再审,纠纷的解决仍可由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实现,由此完成对权利人的保护,亦可保证及时纠正确认错误,维护司法权威。

所以,俞树毅教授认为人民调解协议确认机制,既充分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又依司法审查职权对协议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实质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更进一步的尊重,实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意志的有机结合,这正是现代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所需要的,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实践中折射出的精华所在。

全文97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强制执行 最新知识
针对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