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思自治原则名词解释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可依自己的自由意志从事民事活动。意思自治包含自主参与、自主选择、自己责任等基本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准则。
民事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有了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就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情形下,按照自己的想法来选择法律原则。
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当事人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和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当事人有权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行为的方式、有权选择补救方式。
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允许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关系时,通过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确立了先下机关干预与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自由。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就不得对其进行干预。行政机关也不得限制和干预民事主体依据民事基本法律享有的财产自由和人身自由。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
民事立法对意思自治的规定体现在许多方面:一是可以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功效,即用共同规则的形式,预先为民事者设定可供选择的行为模式,以规范民事者的自由民事为;二是为民事者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以保证民事行为的自由开展;三是把自由上升为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客体;四是在具体民事活动中,法律保护民事者可以自由的选择合作伙伴、合作形式、合作内容等。
三、意思自治原则的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作为一种法律精神,最早产生于古罗马时期的“诺成契约”,即一经当事人同意,契约即正式成立。“契约自由”就是从“诺成契约”演变而来的。16世纪法国著名的法学家查里·杜摩林正式在合同领域提出当事人意思自治。
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的鼎盛时期,随着人本主义思想的发展,要求平等、自由的呼声愈来愈高,意思自治理念也逐渐发展成熟。1804年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国民法典以法典的形式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这一最重要的基本理念。
1896年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继续传承了法国民法典的意思自治原则,且在法典中规定了法律行为的概念,德国民法理论与民事立法最有价值、最有特色的部分就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被赞誉为“大陆法系民法学中最辉煌的成就”。
民事立法对意思自治的规定体现在许多方面:一是可以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功效,即用共同规则的形式,预先为民事者设定可供选择的行为模式,以规范民事者的自由民事为;二是为民事者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以保证民事行为的自由开展;三是把自由上升为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客体;四是在具体民事活动中,法律保护民事者可以自由的选择合作伙伴、合作形式、合作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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