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赔偿原则名词解释
时间:2023-04-13 10:00:10 3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完全赔偿原则名词解释

全部赔偿是由损害赔偿的功能所决定的。既然损害赔偿基本功能是补偿财产损失,那么,以全部赔偿作为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大小的基本原则,就是十分公正、合理的。

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应当特别强调以下几个问题:

(一)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即赔偿责任的大小,只能以实际损害作为标准,全部予以赔偿而不是以过错程度或者社会危害性大小作为标准。只有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才起重要的作用。

(二)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财产损害中,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要全部赔偿。在人身损害中,造成的财产损失也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不过,人身损害赔偿是按照确定的赔偿项目进行的,因此区分人身损害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没有实际意义。

(三)全部赔偿应当包括对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损失的赔偿。值得研究的是,诉讼费用的支出是为恢复权利的必要支出,应当计算在全部赔偿的项目当中。

(四)全部赔偿所赔偿的只能是合理的损失,不合理的损失不应予以赔偿。

二、限制完全赔偿范围的手段

可预见规则的主体只能是违约方,预见对象是违约后的损失范围,即期待利益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显然可预见规则限制了违约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在审判实践中常碰到这种情况,合同标的仅为几万元,但如合同履行后债权人通过再经营可取得标的额数倍的利润,如按这个利润来计付可得利益,对违约方则显失公平,必须用可预见规则来限制它。因为,违约人在缔结合同时一般不能预见守约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商务合同也不可能知道其违约行为会给守约人的合同相对人造成的各种损害,更不知道守约人利润盈余等商业秘密。如果把守约人本应承担的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违约人,明显不利于违约人,也不利于促进市场贸易发展。根据可预见规则,只有当违约所造成的损害是可以预见的情况下才能认为损害结果与违约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约人才会承担期待利益的赔偿责任。它首先界定了损害的可能范围,接着就损害作了类型的划分——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最后确立了赔偿范围的最基本的类型的限定手段——可预见规则,从而最终确定守约人真正获得赔偿的数额。可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方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得超过他订立合同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其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完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也称为全面赔偿原则,是通过补偿填平权利人受损的利益,使被侵权人的权利恢复到侵权行为未发生时。具体而言,就是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额赔偿。具体包括以下三点:

(一)任何人不得因为他人的违法行为而受损害。

(二)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而致富。

(三)不能以过错程度来作为赔偿范围的依据。

法定赔偿作为一种确定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虽然有可能产生与惩罚性赔偿相同的结果,导致侵权人的赔偿远远大于其获利,或原告获得的赔偿高于其可能遭受的实际损失,但也不排除确定的赔偿数额还不足以弥补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无论如何,法院仍然需要认定损害事实的存在,只有在此基础上,法院才能根据具体侵权行为的情节来确定赔偿数额。因此,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依然是补偿性的,并没有超过完全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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