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设立原则名词解释
公司法设立原则名词解释即准许公司法人设立所依据的原则。公司设立必须经过设立登记,是指公司设立人按法定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并记录在案,以供公众查阅的行为。我国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核准主义,即对公司设立做实质审查,以行政许可为成立要件。我国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准则主义,即对公司设立做形式审查,以登记备案为成立要件。公司设立有如下两种形式:
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二、设立公司要满足什么条件
设立公司要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1.法人设立的目的、宗旨、设立方式以及经营范围等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2.法人设立符合法定的程序。
3.法人设立需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4.法人设立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法人设立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设立公司法人的流程
设立公司法人的流程如下:
1.核名
前往工商局填写并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由工商局检索企业名称是否重名。
2.审核材料
向工商局提交基本材料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3.领取公司营业执照
4.刻章备案
拿到营业执照后,携带相关的证件到指定的部门进行公章刻制和备案。若刻章完成后,法人不能亲自领取,可由代理人携带法人亲自签字的刻章委托书前往领取。
5.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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