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措施包括政府对市场结构的干预措施和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措施。政府对市场结构的干预措施包括降低卖方集中度、防止集中度过高、降低进入障碍和降低产品差异程度。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措施包括禁止妨碍正常交易的契约与合谋、禁止对不同销售对象实行价格歧视、禁止签订排他性交易协议、禁止采取降价倾销的办法争夺市场、压制竞争对手、禁止采取不公正的竞争方法以及欺诈性行为来垄断市场和禁止企图垄断的联合等。
反垄断措施:1.政府对市场结构的干预措施(包括三个方面):降低卖方集中度,防止集中度过高;2.降低进入障碍,防止门槛过高;3.降低产品差异程度。2、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措施(1)禁止妨碍正常交易的契约与合谋;(2)禁止对不同销售对象实行价格歧视;(3)禁止签订排他性交易协议;(4)禁止采取降价倾销的办法争夺市场,压制竞争对手;(5)禁止采取不公正的竞争方法以及欺诈性行为来垄断市场;(6)禁止企图垄断的联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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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措施是政府对市场结构和企业行为的干预措施,旨在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其中包括降低卖方集中度、防止集中度过高;降低进入障碍,防止门槛过高;降低产品差异程度。政府还干预企业行为,包括禁止妨碍正常交易的契约与合谋、禁止对不同销售对象实行价格歧视、禁止签订排他性交易协议、禁止采取降价倾销的办法争夺市场,压制竞争对手、禁止采取不公正的竞争方法以及欺诈性行为来垄断市场、禁止企图垄断的联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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