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说:你差服务我差钱
物业说:你差证据我告你
(见习记者董南迪通讯员戚力凯)物业公司服务不好,业主可以更换物业公司;若是业主故意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怎么办呢?
日前,沈阳大东区某物业公司将一名业主诉至法庭,因为这名业主近两年都不肯缴纳物业管理费。
该物业公司表示,从2001年开始接管业主张某居住的小区,一直对该小区服务至今,工作都是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委托合同》的约定内容进行的,已经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业务。
然而张某没有提出任何正当理由,却从2009年开始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缴张某仍然拒绝支付,请法院判令他一次性缴纳物业费3500元。
开庭审理时张某觉得很冤:“他们公司好像是2008年承包进驻的,现在谁是承包者我都不知道,”张某说,“他们进驻后小区内的绿化都没有了,一共就雇了两个人打更,而且我也不知道每平方米1元的物业费是按什么标准制定的。”
大东区法院查明,该物业公司从2001年开始为张某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05年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约定该小区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高层每月每平方米1元,这期间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张某实际上已经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尽管张某提出小区管理质量下降、小区没有绿化及停车费问题,但他却没有证据证明这些说法,因此法院对业主张某的说法不予支持。
日前,大东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处业主张某支付给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3500元,如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限给付,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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