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全省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事权益,进一步规范立案受理工作,畅通民商事案件立案受理渠道,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满意度,省法院制定了《全省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现予下发。现就《工作规范》的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到依法及时审查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是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服务人民群众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切和期待,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要按照《工作规范》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依法及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全省各级法院必须在3月10日前,将《工作规范》的内容制成公示牌张贴于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人民法庭诉讼服务站的显著位置,省法院将于3月10日后对该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全省各级法院要以贯彻落实《工作规范》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立案审查流程管理,规范和改进立案受理工作。诉讼服务中心和诉讼服务站要设立专门窗口接受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必须进行登记编号,登记号为:13(年份)03(月份)0001(流水号),同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起诉材料收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当事人的起诉材料、进行登记和出具材料收据。人民法院应当自出具《起诉材料收据》的次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
对于人数众多、矛盾易激化的群体性纠纷案件,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立案受理前,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向政府通报,加强协调,依法妥善处理。
四、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可以通过释明和引导进行诉前调解。诉前调解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进行诉前调解的,经过预立案后,应当分流到调解工作室或委托其他调解组织开展诉前调解,不得将案件分流到业务庭或法院审判人员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诉前调解或者不愿意继续进行诉前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受理。
五、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贯彻执行《工作规范》情况的落实和检查,强化工作指导和监督。对于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全省各级法院均应设立立案受理工作投诉举报电话,中级法院必须在《工作规范》上公示省、市两级法院投诉举报电话,基层法院必须在《工作规范》上公示省、市和本院三级法院投诉举报电话。省法院将对全省法院立案受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定期进行通报。
省法院立案受理工作投诉举报电话:
特此通知。
附件:1、《全省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工作规范》
2、《起诉材料收据》样本
全省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工作规范
一、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和诉讼服务站设立起诉材料接收窗口,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和其他诉讼材料以及当事人口头提起的诉讼进行登记或记载,并向当事人出具《起诉材料收据》。不得以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和手续不符合要求等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当事人的起诉材料、进行登记和出具《起诉材料收据》。
二、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和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或口头告知起诉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以及需要补充的材料。能够当场补正的,应当指导当事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须在自提交起诉材料的次日起七日内补正。
三、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必须自出具《起诉材料收据》的次日起七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四、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或者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进行充分释明。经释明后,当事人仍然坚持诉讼的,人民法院必须自出具《起诉材料收据》的次日起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
五、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诉前调解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诉前调解应当由附设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调解工作室或者委托其他调解组织进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同意诉前调解或者不同意继续进行诉前调解的,应当及时立案受理。
六、严禁人为阻滞收案、限制收案、拖延收案等妨碍当事人起诉权利的情况发生,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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