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
为配合《律师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诉讼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现对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除持有经省和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
律师到人民法院履行职务时,必须同时持有经年度注册的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出庭证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发现未持“两证一书”或“两证一书”不同时具备者,应拒绝其以律师名义参加诉讼活动。
二、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登记。但本通知第三条所列的人员除外。
登记工作由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科(股)或办公室具体承办。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三、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成立的法律服务、刑事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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