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轮胎店的维修工,擅自驾驶顾客车辆试车,酿成交通事故,车主无奈只好先行赔偿了事故受害人,并转而起诉轮胎店店主。近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令轮胎店店主赔偿车主各项损失5000元。
2010年2月的一天,朱岩到钟士平经营的通轮胎店为车辆做四轮定位。做好后该店维修工李经峰开出进行试车,不慎与朱汝辉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朱汝辉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公安部门认定,李经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汝辉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该车被交警部门扣留,后受害人李汝辉申请法院查封了该车辆,朱岩无奈对李汝辉进行了赔偿。当其要求轮胎店店主钟士平承担责任时,钟士平却认为根据行规四轮定位后不需进行试车,所以李经峰试车行为是其个人行为,应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故拒绝赔偿给朱岩。朱岩无奈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轮定位做好后李经峰进行试车的行为,从表现形式看应属修理行为的延续,与李经峰履行职务行为存在内在联系,故试车行为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造成的损害责任应由雇主承担。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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