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09年10月份,白某经人介绍来到孙某的建筑队工作。同年10月12日下午上班时,孙某想安排人手开三轮车往工地上运送架杆等建筑材料。白某没有驾驶证,且中午喝了不少酒,但以前曾开过三轮车,便自告奋勇开车去送材料。途中,白某将一名行人撞伤致死。经交警部门认定,白某无证醉酒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作为雇主,赔偿了死者家属各项费用10万余元。事后,孙某要求由白某承担所支付费用,白某认为自己是给孙某打工,驾驶三轮车出车祸属于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不同意承担,孙某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白某受孙某雇佣,按照孙某要求,在驾驶三轮车运送建筑材料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孙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赔偿相应损失。白某无证醉酒驾驶,肇事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重大过失,依法应与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孙某明知白某没有驾驶证,仍同意其驾驶三轮车运送建筑材料,属选任上的过失。孙某赔偿死者亲属的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数额基本符合法定标准,白某对此也没有异议。孙某作为雇主已向死者亲属进行了赔付,可以向作为雇员的白某进行追偿,数额应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白某在3个月内分两次付给孙某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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