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没有驾驶证却酒后开车,结果不幸酿成车祸,雇主赔偿受害人后,是否有权向雇员追偿呢?沾化县法院调解审结这起雇主向雇员追偿赔偿款案件。
2009年10月份,白某经人介绍来到孙某的建筑队工作。同年10月12日下午上班时,孙某想安排人手开三轮车往工地上运送架杆等建筑材料。白某没有驾驶证,且中午喝了不少酒,但以前曾开过三轮车,便自告奋勇开车去送材料。途中,白某将一名行人撞伤致死。经交警部门认定,白某无证醉酒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作为雇主,赔偿了死者家属各项费用10万余元。事后,孙某要求由白某承担所支付费用,白某认为自己是给孙某打工,驾驶三轮车出车祸属于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不同意承担,孙某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白某受孙某雇佣,按照孙某要求,在驾驶三轮车运送建筑材料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孙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赔偿相应损失。白某无证醉酒驾驶,肇事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重大过失,依法应与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孙某明知白某没有驾驶证,仍同意其驾驶三轮车运送建筑材料,属选任上的过失。孙某赔偿死者亲属的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数额基本符合法定标准,白某对此也没有异议。孙某作为雇主已向死者亲属进行了赔付,可以向作为雇员的白某进行追偿,数额应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白某在3个月内分两次付给孙某4万元。
雇员喝酒身亡雇主赔偿7.8万
雇主与雇员一同在工地喝酒,后雇员外出不幸死亡,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后在法院的调解下,此案得到圆满解决。
互助县台子乡农民祁某雇佣本村村民祁某某等人在大通县一建筑工地打工。2010年10月1日晚,祁某与祁某某等5人在大通县一建筑工地喝酒,祁某某酒后外出,次日,祁某某被人发现时已死亡。2010年10月3日,经大通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祁某某系酒后寒冷死亡。事件发生后,就丧葬费等赔偿问题,祁某某家人与雇主祁某协商多次未果。后双方经调解,祁某同意赔偿原告等人116000元,后祁某反悔,祁某某家人无奈将祁某起诉到法庭,要求祁某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37271.70元。
近日,互助县法院台子法庭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祁某给付祁某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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