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报工伤时可能出现的争议及解决办法:
1、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单位拒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受害职工可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予以确认劳动关系。
2、是否属于工伤。
用人单位或受伤害职工认为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作出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或受伤职工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3、有关证明文书如何取得。
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的手伤害职工或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工伤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后可能存在的争议及解决办法
(1)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怎么办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认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偏轻或偏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另外,这里有几个问题要强调一下:
(1)什么是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过的工伤职工,在鉴定结论作出一段时期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的复查鉴定。
(2)为什么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要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劳动能力鉴定是按照工伤职工当时的伤情和残疾状况程度作出的,而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有可能通过医疗康复得到减轻,也有可能进一步恶化。规定为期1年的观察期,可以防止当事人过于频繁地提出复查鉴定,干扰正常的鉴定工作。
(3)哪些人有权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经办机构即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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