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事实解除注意事项
劳动关系的解除是指劳动关系确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关系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关系的解除通常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形式。但在实践中,一些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往往并不明确。为此,我们认为,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关键应从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是否丧失来判断进行。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及事件。
相关知识:
协商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以及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三)、(四)、(六)项情形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是否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就经济补偿金的性质而言,存在“劳动贡献补偿说”、”法定违约金说”,社会保障说”和’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等观点,《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主要吸收了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的观点,即把经济补偿金看成是国家分配给用人单位的法定帮助义务。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决定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无论有劳动合同还是无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应当一致。
因此,如果是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或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三)、(四)、(六)项情形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属于法定帮助的范畴,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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