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制解除劳动协议要注意哪些事项?
时间:2023-03-19 09:52:58 4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明确双方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且明确是谁提出解除的;

2、明确何年何月何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3、明确双方再无其它方面的争议。

4、工作交接。包括工作交接的具体内容、方式、交接完成的时间等;

5、工作终止条款。如“自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除工作交接外,立即停止以企业的名义从事包括业务在内的一切活动。”

6、财物返还。应在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应返还的财物清单,约定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防止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擅自带走企业财产。

7、债务清偿。员工在职期间,若负企业债务,如借款、罚款、赔款等,应明确清偿日期及办法。

8、应支付的工资和补偿金,明确约定金额和支付日期,是否应扣税等。如给予补偿或赔偿,则应将该款项包含的范围明确写明,并将包含范围尽量扩大。注意,一般认为,工伤的赔偿,即便有了协议,如果协议赔偿的金额低于法定标准的,劳动者仍可就该差额要求支付,如果高于法定标准则有效;另外,司法实务中有一种意见认为,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标准如果低于法定标准的,除非在协议中明确了“依法应得经济补偿金XX元,但劳动者自愿放弃差额只要求单位支付XX元”,否则劳动者也可以就低于法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继续索赔。

9、如有必要,可加入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竞业禁止条款。协议中可明确在协商解除后,员工应履行保密义务、竞业禁止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义务。

10、协议中如果写明,协商解除后一方或双方均不能起诉,也不能申请劳动仲裁,那是无效的。诉权是法定的,谁都不能剥夺。但一方起诉之后,双方的权利义务仍然要按照协商解除协议进行处理,除非该协议无效;

11、如果在职期间单位未交社会保险,是否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议中的一定条款解决此事呢?严格来讲,社会保险不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可以约定不交的,因为社会保险是交给国家,涉及到公共利益。协议中如果约定“乙方不得再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只能起到一种心理作用。但是双方如果确实有意协商解除此事,可以采取将社会保险费用单独列明支付给员工的方式。如果协商解除后,员工再要求补缴,劳动监察或社会保险稽核仍然会受理,且仍然会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但此时用人单位有理由要求员工将返还的那一部分费用交还给单位。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以不违法为前提,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不例外。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协商解除的须为双方依法建立的合法劳动关系。这是因为如果双方非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动合同无效,也就无解除一说;

2、劳动合同双方均有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须在劳动合同全部履行完毕之前进行。这是因为劳动合同一旦履行完毕,已无解除的必要;

4、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要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强行规定。

人事代理制这是一种新型的人才流动服务类型,但其中职工的权益和符合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都是劳动合同法一律保护的。签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就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描述,职工不认可或者是公司随意胡编乱造的都没有必要签字,否则就代表着双方对解除合同协议上约定的内容是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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