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仲裁未决债权是否可以申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债权、附利息或附条件、期限或诉讼仲裁未决债权可以申报,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二、法律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未决债权是指正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尚未有裁决结果的债权。为保证债权人在裁决结果确定后能够行使权利,法律赋予未决债权人以申报债权的权利;但是,未决债权在裁决结果确定前,其表决权应受到限制,财产分配时可采取提存方式。在最后分配日前,有关债权仍未有裁决结果的,提存额用于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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