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报债权是破产申请的重要程序。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决的债权方可进行申报。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债权、附利息或附条件、期限或诉讼仲裁未决债权均可申报。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破产申请提交后,人民法院需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在此期限内,未决的债权方可进行申报。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债权、附利息或附条件、期限或诉讼仲裁未决债权可以申报,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破产申请受理时,未到期的债权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未到期的债权可以进行以下处理:
1. 停止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 管理人接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由管理人接管。
3. 债务人继续营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继续营业,但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活动。
4. 债权申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应当及时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也应当及时申报。
5. 调整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时效应当从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计算。
6. 普通破产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申请受理时已届满二年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破产申请受理时,未到期的债权可以停止执行、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继续营业、债权人申报债权、调整诉讼时效、普通破产债权等。
破产申请提交后,人民法院需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在此期限内,未决的债权方可进行申报。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债权、附利息或附条件、期限或诉讼仲裁未决债权可以申报,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未到期的债权可以停止执行、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继续营业、债权人申报债权、调整诉讼时效、普通破产债权等。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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