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回避制度的观念更新与改革
时间:2023-06-01 18:54:03 2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对我国刑事回避制度理念基础之反思

中国刑事回避制度的理论渊源是西方传统诉讼理念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即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并依此理念基础设计了中国刑事回避制度。客观地讲,中国的刑事回避制度以“自然公正”作为其理念基础是正确的,其具体制度设计在体系上也较完善,但为何在司法实践中却极少得到适用,又产生了那么多的社会问题呢?我想这正是我们大家应该深思之处。笔者认为,我国刑事回避制度产生的诸多问题,固然有制度设计本身的问题,但最大的问题应该是其在理念上过于重视西方“自然公正”原则对中国刑事回避制度的作用,而忽视了中国传统文化和现实国情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刻影响。立法者以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标准来定位中国的法治建设,本身就犯了原则性错误,从而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脱离中国国情和现实,以至现行刑事回避制度在中国缺乏适用的土壤。正如梁*平先生曾称的那样:“法律与社会脱节!法律与文化脱节!这就是当代中国法的基本性格,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最大困境。”(注:梁*平著:《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将来》,中国**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165页。)

中国是有着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色,这不可避免的对后世中国的方方面面都产生深刻的影响。为了本文行文方便,本文仅谈一些对回避制度有影响的方面。

首先,“中国古代社会实行家庭本位,血缘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纽带”,(注:张*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而且中国古代国家就由若干宗族组成的,而并非像西方国家那样以所谓“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页。)的单纯地域组织组成。这一传统直接作用就是:在当代中国人们极其重视血缘关系,人情关系极其复杂,血缘、人情在人们心目中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这就是为什么司法实践中“人情重于法”现象层出不穷的最深层次的原因。但中国的这一民族传统却未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反观中国现行刑事回避制度关于回避理由的规定,只把必须回避的对象仅限于当事人或近亲属,该规定的必须回避的亲属范围太窄,忽视了中国的现实国情,这样在适用中不出现问题反而不正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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