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区别
机动车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区别关键在于发生变化的原因不同。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及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可知,车辆转移登记是指已注册登记的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车辆所有人在交付之日起三十天内向车管所申请办理的登记;而车辆变更登记的所有权人不会发生变化,其是指已注册登记的车辆因为车身颜色改变、发动机更换、整车更换、更换车身或者车架、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使用性质发生改变、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变化的,所有人向车管所申请办理的登记。
二、机动车变更登记需要的资料
机动车变更登记需要的资料如下:
1.机动车所有人填写的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法律依据: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一条
三、机动车变更登记的禁止性条件
机动车变更登记的禁止性条件有以下六个:
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4.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5.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6.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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