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变更登记(共同所有的机动车变更所有人)
时间:2023-05-10 17:10:30 3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内容

机动车变更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至十八条;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至十八条;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至十七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条件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的,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

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

五、提供材料: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行驶证;

(三)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四)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各服务点领取,或在网上(昆明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www.kmbmb.gov.cn)免费下载。

七、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便民服务点)

八、申请决定机关

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九、程序

(一)在本辖区:

确认车辆、审核资料→录入变更后信息→查档→交费→摄影→领取登记证书、行驶证。

(二)转出本辖区:

确认车辆、审核资料→录入变更后信息→查档→交费→交回号牌、行驶证→签注登记证书、发放档案、临时号牌。

十、办理时限:

(一)在本辖区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转出本辖区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车辆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收回号牌和行驶证,核发的临时号牌,密封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四条。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变更后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

符合机动车使用年限内有效。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十二、法律效力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十三、收费

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收取机动车牌证工本费。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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