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商品房交付期有所延误,购屋者有权向开发公司主张违约之责。而对于有意解除购房合同的购屋者而言,必须向开发公司发送关于要求尽快交房的通知书。假如在法定的三个月宽限期之内,因为开发公司原因导致无法如期交房的话,买受人便可依法申请解除购房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全文33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