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安置有关规定
时间:2023-06-10 15:24:04 2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加快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按照合理用地、节约投资、方便群众、有利小区建设的指导思想,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调整娄底地区城市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的通知》(娄署发[1995]39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01]2号、娄政办发[2001]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拆迁安置的对象与条件

㈠凡办理结婚登记、并有合法立户手续、又有拆迁房屋的世居户(包括办理自理户口的户),为应安排的正常拆迁户。

㈡凡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不单独安排宅基地,与其一子女同户安置,同户安置1个老人增加面积20m2。同户安置2个老人增加面积30m2;同户安置二个老人有一个未超过年龄的增加面积50m2。

㈢凡已批建了新房、应拆而未拆的老房在征地红线内的,此次不再安排宅基地,老房原则上不补偿。

㈣在征地公告颁布以前办理了结婚登记,女方户口未迁出,又有住房,并已办理了男到女方落户手续、在村组有责任制田土的拆迁户,可以安排宅基地。末办理男到女方落户手续的,或已办理了男(或子、女)方入户手续,但在村组没有分责任制田土的,不安排宅基地。

㈤凡在征地公告颁布以前,年满22周岁的未婚男青年(包括现役军人和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按一人户标准进行安排宅基地。年满23周岁及其以上的未婚女青年安排20m2宅基地,但必须与其父母或者亲兄弟同户联建。

㈥户口长期在家、工作单位已安排住房、并在城区工作的双职工户,按有关规定征用房屋,不安排宅基地;半边户或长期在家居住、且另外无住房的双职工户可酌情处理。

㈦没有达到法定年龄超前分户的,不安置。

㈧在征地公告颁布前,依法办理了离婚手续、在征地红线内有住房、离婚后本人又没有购买房屋的,可按规定分别安置;离婚后户口迁出的不安置,其房屋按有关规定补偿。

㈨凡外来迁入的空挂户,未分责任田土的,不安置(包括房屋办了合法手续的)。

㈩在征地红线范围内,原已经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批了宅基地或批准后的在建户,一律不能再建,由开发区在安置区内统一面积标准安排宅基地,户主按140元/m2的标准自负三通一平和超深基础费。经批准的临时建筑不安置;违法违章建筑自行拆除原则上不予补偿;需强制拆除的,收取强制拆除费用。

二、拆迁户重建面积超过征用房屋底层面积的多出部分,由拆迁户按140元/m2的标准自负三通一平费和超深基础费,并采取先交钱、后安置的办法进行。

三、拆迁户重建基地面积标准

一人户50平方米,二人以上户70平方米,必须按规划设计要求统一联建,不得分户自建。

四、房屋拆迁补偿规定

㈠征地公告颁布前,房屋装饰超文件规定标准的部分或项目,适当补偿工资、材料费。征地公告颁布后装饰的和超标准部分一律不补偿。

㈡按规定应安置的拆迁户,本人因其它原因不要求安排宅基地的,重建基地面积按适当价格一次性补偿。

㈢安置基地由建设方负责三通一平(包括下水道)。水电主管线到用地红线边,到户的主管线、路面硬化、施工时的水电(包括生活用水电)等费用均由拆迁户负责,按户分摊,由开发区统一建设,其费用在拆迁补偿费中扣除

㈣拆迁户过渡期的补助费,采取一次性补偿的办法解决,凡安置户被征正房户平面积在80m2以上的,每户一次性补偿3500元;户平50m2以上的,一次性补偿3000元;户平50m2以下的,一次性补偿2500元。此补偿包括拆除房屋材料的转运、看守、临时居住棚点或租房费和过渡期间的水电费等的补偿。补偿时间为18个月,超期不能交出重建基地的,按实际延长时间和比例增加补偿费。

五、拆迁户安置的其它规定

㈠凡安置的新基地不允许私自转让,确需转让的需经开发区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和缴纳有关费用。

㈡拆迁户安排的新基地面积少于原房屋底层面积的,多出的原房底层面积按15元/m2补偿。

㈢拆迁户房屋拆迁实行奖罚。凡按期按要求拆迁的,经验收后按征用房屋补偿费总额的5%奖励,不按期按要求拆迁影响施工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其房屋补偿总额5%以上的罚款。

六、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辖区内的拆迁安置工作。

七、以上规定,从批准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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