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大开管发〔2004〕16号
关于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
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直属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一日
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
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的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农村土地上实施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人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凡由管委会支付拆迁补偿费的农村住宅房屋,由所在镇、街道动迁办或开发区动迁所担任拆迁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的农村住宅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对全区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农村住宅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开发区发展规划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开发区的社会经济发展。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管委会批准的规划建设项目用地和有关规定确定拆迁范围和时限并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公告要载明拆迁范围与期限、补偿政策与安置形式等内容。拆迁公告发布后,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
(二)换房、房屋交易、更名及户口迁移、分户等事项;
(三)宅基地内盖附房。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拆迁人须严格遵守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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