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开发区内新建、改建、翻建的建筑、市政、公用和工业设备安装等建设工程质量,由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开工的,建设单位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到质监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书;
(二)经工商局鉴证的施工合同副本;
(三)原地基、翻建、接层鉴定书;
(四)中标(议标)通知书:
(五)规划建设许可证;
(六)施工企业经开发区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批(核)准的施工许可证;
(七)开工报告。
第四条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的工程不准开工,未经质监站核验工程质量等级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使用,银行不办理工程结算。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监督申报手续后,施工企业需到质监站接受监督员对工程进行监督交底,并签署质量监督交底书,双方应遵守监督交底书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施工企业必须对工程质量负责,对分项、分部工程要做好自检、互检和专检,并分阶段向质监站提出核验申请。
(一)建筑安装工程
1.地基允许承载力复查、基础开始砌筑或打桩、地梁绑扎完浇注混凝土之前申请核验。
2.主体一层完工及主体全部完工之前申请核验。
3.防水工程(地下室、厕浴间、水房间、屋面防水)完工之前申请核验。
4.装修工程(含楼地面及门窗)施工之前申请核验。
5.给水、排水、暖通、煤气、电气、电梯、防雷设施完工之前申请核验。各分部工程竣工之前,未经质监站核查不准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二)市政道路、给水、排水、煤气工程
1.市政、公用工程的槽基必须经监督员检查,达到合格质量标准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安管、接口经检查达到合格标准并且试压或灌水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回填。
3.道路的路基经检查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进行面层施工。
4.桥、涵工程按分部工程检查,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进行下个分部施工。
(三)工业安装工程各类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按照用途、种类的不同,以责任监督员监督交底书确定检查程序。
第七条建设工程完工后,首先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将验收证明和全部工程技术档案报送质监站,在技术档案达到合格的基础上,质监站在一周之内安排核验;工程技术档案不合格的工程不予核验,并按不合格工程处理。
第八条凡开发区建设工程使用的各类工程材料,均须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测合格。未经检测的,统一由开发区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检验测试。
第九条因违反国家施工规范造成的工程质量低劣、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的施工企业,除按规定返工、罚款处理外,由质监站给予黄牌警告。凡被两次黄牌警告的施工企业终止其在开发区的投标,不得继续在开发区承揽工程。
第十条施工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立即向质监站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凡隐瞒不报的,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实现单位工程优良标准以上(包括优良标准)的施工单位,方可再次参加投标,只达到合格标准或出现不合格的,取消其再次投标的资格。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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