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处应该如何办理提存账户
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当事人就可以向公证处提出办理提存公证的申请:
1.债务清偿期限届至,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办理提存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3.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4.提存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5.列明提存物的给付条件,
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1.货币;
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3.贵重物品。
对易腐易烂易燃易爆等不适宜存放的物品,公证处在保全证据后,由债务人拍卖或变卖,提存其价款,对价值难以确定的物品,公证处要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评估。
公证处在指定银行设立专门的提存帐户,并备有保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专用设备或租用银行保险箱。
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孳息归提存人所有。提存期间,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提存受领人负担;因公证处的过错造成提存物毁损、灭失的,公证处负赔偿责任。公民、法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提存标的的,负有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证处未按法定条件或当事人约定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公证处负连带赔偿责任。
公证处从提存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告之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方法。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要刊登在国家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法制报刊上,公告应在一个月内在同一报刊刊登三次。
二、各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法律效力相同吗
1、法定证据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强制执行效力
是指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对公证的这一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公证即成为相应的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必备要件。另外,如果按照国际惯例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必须办理公证,则公证也成为其成立的要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相同的证明力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在法定的权限内依法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就是说,所有的公证处,不论大小、级别高低,都是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办理公证的权力,其依法出具的公证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公证处委托公证的费用多少
个人授权委托公证的收费是200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个人授权委托公证的收费是200元,各地也有浮动。是公证机关出具的只证明当事人委托行为和在委托书上签字的有效性的法律文书。公证机关在办理委托公证时,一般不进行实体上的审查,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后果,均由委托人享有或承担。
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以下的证件和材料:
1、公民个人办委托书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法人委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在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
3、转委托人申办转委托公证时,应提交有转委托权的证明;
4、委托书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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