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提存应向何地公证机构提出
时间:2023-04-27 09:00:28 3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提存

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当事人就可以向公证处提出办理提存公证的申请:

1、债务清偿期限届至,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办理提存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3、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4、提存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5、列明提存物的给付条件,

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1、货币;

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3.贵重物品。

对易腐易烂易燃易爆等不适宜存放的物品,公证处在保全证据后,由债务人拍卖或变卖,提存其价款,对价值难以确定的物品,公证处要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评估。

公证处在指定银行设立专门的提存帐户,并备有保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专用设备或租用银行保险箱。

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孳息归提存人所有。提存期间,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提存受领人负担;因公证处的过错造成提存物毁损、灭失的,公证处负赔偿责任。公民、法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提存标的的,负有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证处未按法定条件或当事人约定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公证处负连带赔偿责任

公证处从提存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告之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方法。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要刊登在国家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法制报刊上,公告应在一个月内在同一报刊刊登三次。

二、办理提存应向何地公证机构提出

当事人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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