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刑法》第241条第6款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经明显量刑畸轻。
以前一家有十个八个孩子,送出2个都是常有的事,所以发现拐卖儿童的判个三年五年的大家也能接受;现在独生子女,一个孩子就是一个家的全部。所以加大处罚力度,势在必行。
有买才有卖。凡是不按照《养法》规定进行收养应当都是违法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量刑畸轻,不严厉打击买方市场难以杜绝这类犯罪。应引入买卖同罪,这样就不会有人冒着枪毙的风险去买孩子。
现行《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是: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修改的意见是在该条二款后增加内容: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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