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莆田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翁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1999年10月间的一天,陈某为翁某联系到一个自称是四川人的李某有一个3岁的男孩要卖掉,翁某让邱某买下当儿子,并以人民币9000元成交。10月9日翁某、邱某带着买来的3岁男孩及拾遗的一个2个月的男孩到莆田黄石,后通过林某联系欲卖掉2个月大的男孩,因故未卖成。
11月1日,翁某得知有买主要买男孩,就叫邱某把买来的3岁男孩带到林某家,当翁某、邱某与买主商谈二个男孩的价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二个男孩被解救,现被仙游县福利院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构成拐卖儿童罪。莆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某、邱某,以出卖为目的,将收买及拾遗男孩欲行出卖,构成拐卖儿童罪,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全文41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