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育有女儿求购儿子
被告人李某某已生育两名女孩,得知安某某(已判刑)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遂请求其帮忙购买男婴收养。2008年1月,经安某某联系,李某某随其去山西省忻州市,收买被拐卖的男婴一名,李某某向安某某支付36000元。2008年10月,经李某某介绍,王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从安某某、谢某某处收买一名被拐卖的男婴。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仍予以收买,并帮助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鉴于李某某收买儿童系为了私自收养,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薛淑兰认为,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能够刺激拐卖的发生,延续了被拐卖儿童与父母分离的不法侵害状态,给被拐卖儿童的家庭带来巨大灾难。所以对于收买行为的危害性不能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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