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揽人是否具备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承揽人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在定作人不履行协作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时,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应当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之前。
二、承揽人在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承揽合同违约责任有:
1.标的质量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
2.标的数量的责任,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
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三、承揽合同终止的类型有哪些
1.承揽合同因一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
承揽合同在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例如,如前所述,在定作人不履行协作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时,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承揽人违反义务显然不能按期完成工作时,定做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时,则承揽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2.承揽合同因当事人协议而终止。
承揽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而成立,也可以因双方的合意而解除。在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时,承揽合同也即因解除而终止。
3.承揽合同的法定终止。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合同可因下列事由而终止:
(1)承揽人死亡或者失去工作能力。
(2)定做人死亡,并且其继承人不需要该项工作。
因前述事由而终止合同时,如果承揽人已经完成了部分工作,并且该部分工作对定作人或者定作人的继承人有用,则定作人或者其继承人应当验收承揽人已完成的工作部分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3)承揽人或者定作人被宣告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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