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合同条款承揽人是否能随意解除合同
承揽人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在定作人不履行协作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时,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承揽合同违约责任应包括哪些方面
1.不能完成工作或不能交付的责任
承揽人不能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工作或不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工作成果的,应当按约赔偿违约金。
2.迟延交付的责任
承揽人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工作成果的,应向定作人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
3.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责任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的,应当按质论价,减少报酬;定作人不同意接受该工作成果的,承揽人应当按定作人的要求修理、重作,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并赔偿损失。
4.擅自更换材料或修理物零部件的责任
《民法典》明确禁止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擅自进行更换,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承揽人违反这一规定的,应按定作人的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5.保管不善的责任
承揽人对材料或者工作成果保管不善,致使材料毁损、灭失的,应赔偿定作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6.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负责
承揽人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如定作人不同意承揽人把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7.违反保密要求的责任
如果承揽人违反保密约定,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或者向第三人泄露秘密的,应向定作人交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赔偿因此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
8.承担连带责任
承揽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当就工作成果共同向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如下:
1.当事人约定以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为管辖法院的,依其约定处理;
2.当事人未约定的,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n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n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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