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作人是否可以解除承揽合同
根据民法典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如果给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定作人违反承揽合同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一)解除合同的责任。定作人在承揽合同履行完毕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解除合同,但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必须赔偿损失。
(二)逾期付款的责任。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如果定作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报酬或价款,承揽人可以变卖工作成果,用所得价款扣除其应得的报酬或价款。定作人还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1‰偿付违约金。
(三)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包括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
(四)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的责任。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如果定作人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定作人应当负责更换、补齐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应赔偿因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
(五)未如期接受工作成果的责任。定作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接受工作成果,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承揽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定作人对于承揽人的工作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因为定作人没有尽到协助义务而导致承揽工作停滞的,那么承担人可以要求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若逾期不能完成,那么可以解除合同。
三、承揽合同定作人的义务
(一)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按约定提供材料。
(二)定作人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三)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四)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五)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六)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当选规定仍不明确的,定作人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七)当事人对保管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由定作人支付。
(八)交付的工作成果毁损、灭失发生在定作人受领迟延后的,其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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