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镇街道是否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1、乡镇、街道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法律和当地的实际情况,依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民间纠纷。
2、法律依据:《人民调解法》:
第二十五条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二、如何组建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1、本乡镇、街道辖区内设立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2、本乡镇、街道的司法助理员。
3、在本乡镇、街道辖区内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实践中,有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本辖区内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公道正派、业务能力强、群众高的退休法官、检察官、法学学者、律师等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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