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合同中约定了处理方式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一般情况下,贷款成数的变化不会必然地导致房屋买受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购房者是可以通过其它途径筹措资金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当事人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不得以贷款成数变化等政策原因为由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2、如果购房者能举证证明贷款不足或不成,确实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购房事实上已不可能继续履行,而且不能买房是由于银行较大幅的提高了首付比例而不是购房者的信用低等个人原因所致,房屋买受人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可以退房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政策调控是一种特殊变化,可以认为是民法典中的情势变更,并非购房者本人故意,属于客观上的履行不能,应当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从公平角度来讲,购房者既然都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积极办理贷款,本身没有过错,贷款不成自然应当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开发商不退定金也没有错,因为政策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范围内,理性的购房者在交易过程中,对可能存在的政策风险,应当具备一定的预判能力。
一、商品房退房应注意什么
(一)注意对退房条件的约定
购房者应当注意,退房仅是退还原先的购房款。如果在房价上扬的情况下,反而会使购房者遭受损失。因此,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还要注意约定,当因开发商过错导致退房时,开发商除返还房款外还应承担赔偿因市场变化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条款。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制约开发商的目的。
(二)注意按退房的程序退房
如果买房人想要退房,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买房人发出退房通知。买房人提出退房要求的。因开发商责任导致退房,应由开发商承担退房造成的损失,包括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购房的税费等;如购房合同中约定了退房的赔偿标准,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不足弥补损失的,不足部分可另行要求赔偿。
2、15日内办好各种手续。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内,出卖人应当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并且负责办理买受人与贷款银行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全部手续,在所述手续或者文件尚未签订前,出卖人应当代替买受人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应付的本金与利息。
3、开发商退还房款。开发商应当在买房人发出退房通知后将全部购房款返还给买受人,并且办理完毕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者贷款银行的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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