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两个方面。劳动能力鉴定是指通过对一个人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劳动能力鉴定档案材料包括: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三)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收讫补正告知书;
(四)病历资料(包括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检验报告、影像学检查资料等);
(五)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
证明的复印件;
(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七)送达手续;
(八)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档案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进行管理,比照工伤保险待遇类(二)工伤认定材料,保存期限50年。
第三十四条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规程鉴定程序和文书格式要求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存在特殊情况的,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适当调整,并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备案。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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