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规定,当事人一方在以下情况下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1. 重大误解;2. 显失公平;3.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撤销权行使期限为一年。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在以下情况下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1.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订立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2.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订立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3.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
撤 销 权 诉 讼 期 限 是 多 久
业主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1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而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则是在财产转移之前才能行使的,且可以行使赠予人撤销权的赠与合同也仅限于没有经过公正的合同或者非履行道德义务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况下,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但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和业主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有所不同。如果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因此,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避免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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