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撤销权之诉讼的规定
时间:2024-04-16 00:42:43 49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房屋买卖撤销权之诉讼的规定如下:

房屋买卖合同中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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