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2、绝对无过错责任
(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2)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3)无免责事由,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4、流浪狗、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
(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3)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注意事项
在实践中,对损害后果的计算,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很少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因为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赔偿额通常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原告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
二是有些受害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往往忽视可得利益的丧失以及致残的赔偿。
三是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不断上升等因素,克服目前赔偿额偏低的状况。
四是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应参照受害人近期的收入以及与其同等能力或受同等教育者的收入;
五是对于受抚养者生活费的确定,应达到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或民政部门的救济标准;
六是对于一些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发现的潜伏性疾病(如狂犬病),受害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后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仍然可以提出法律救济的请求。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作为危险责任的一种,在民法典的制定中应依据危险责任理论进行三个方面的完善:
第一,明确饲养动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赔偿义务人;
第二,赔偿义务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其对动物的管束与控制义务;
第三,在免责事由的安排上,不能一概以受害人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作为免责条件,必须从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将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加害人免除责任的条件。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当狗咬人以后,狗主人是需要承担赔偿的费用的,赔偿费用具体包含了误工费用,医疗费用以及后续的治疗费用等等,如果狗主人拒绝进行赔偿相关费用的话,那么受害者是可以依法进行起诉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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