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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原则

2021-01-13 245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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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2、绝对无过错责任 (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2)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3)无免责事由,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4、流浪狗、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 (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3)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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