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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害归责原则是否可行

2022-08-18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属于一种特殊的责任。这种损害的发生是由动物的“举动”造成的,但其损害结果要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对其所管领的物造成的他人损害责任的承担。根据我国《》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的归责原则以无过错原则为主,以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为例外。 1.一般的无过错责任一般情形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以饲养人、管理人的过错为要件。在此类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由免责或减轻责任。 2.更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9条和第80条即适用该归责原则的两种情况: (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2)饲养的动物为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情形。这两种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可以以受害人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作为抗辩理由。 3.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1条的规定适用该原则,即在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动物园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而不承担责任。《》第127条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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