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时间的规定原则
时间:2023-07-01 01:10:27 1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工伤时间规定不能超过12个月。若工伤职工伤情特殊且较为严重的,需要得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可稍加时长,该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的工伤评定等级结论下达后停止发放原福利待遇,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享受伤残待遇。若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没有康复迹象,则继续享受有关医疗待遇,此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则需要单位负责。

工伤时间认定

1、24小时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应该在24小时内打电话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48小时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采用书面形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在48小时内;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为工伤。

3、10个工作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15个工作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工人因工作遭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薪水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出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能够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出12个月。工伤工人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限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工人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工人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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