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认定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之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关于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答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答复
劳社厅函[2001]261号
2001年12月3日
大连市劳动局:
你局《关干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请示》(大劳发[2001]8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的规定,是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工作的时间要求,而不是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的时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全文49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