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内容主要讲述了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时效超过规定期限时,仍可寻求相应的工伤认定。但是,如果因有合理事由导致超过申报时限,且工伤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又不存在上述合理事由,劳动保障部门就不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由于非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导致工伤认定时效超过了规定的期限,那么劳动者仍然可以寻求相应的工伤认定。如果因有合理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因社保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而导致超过申报时限的,则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1年期限内。但是,如果工伤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又不存在上述合理事由,劳动保障部门就不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期 限 内 未 提 出 申 请 ,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是 否 会 处 理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处理。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处理,但是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工伤认定制度对于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如果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的期限,劳动者仍然可以寻求相应的工伤认定。如果因非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工伤认定时效超过了规定的期限,或者因有合理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因社保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原因导致超过申报时限的,则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1年期限内。但是,如果工伤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又不存在上述合理事由,劳动保障部门就不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处理。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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