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过程是什么
时间:2023-05-02 20:10:44 4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出现工程问题时,监理工程师首先要判断其严重性。对经返修或返工可以补救的质量,可签发“监理通知单”,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填写“监理通知复函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然后回复承包商处理。必要时,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批准处理,并对处理结果重新验收。

2。对需要加固的质量问题,或下道工序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分项工程质量问题,下达工程暂停令,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质量问题部位及其相关部位和下道工序。必要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并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施工单位同意,并答复承包人处理。结果应该再次被接受。

3。施工单位接到“监理通知单”后,应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和参与下,尽快对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完成报告的编制。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明确质量问题的范围、程度、影响和原因,为问题的处理提供依据。调查要全面、细致、客观、准确。工程质量事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未经批准的开工报告施工的,责令改正,不具备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设工程分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承接本单位资质等级以外项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的项目,予以取缔和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吊销资格证书。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因承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和使用企业名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承包人违反本法规定将承包的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人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分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八条在工程承包、承包过程中索取、收受、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受贿财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承包人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建设改变主体建筑或者承重结构的装饰工程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措施消除建筑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严重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责任。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符合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返修,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保修期内因屋面、墙体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依照本法规定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要求,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收回颁发的资质证书,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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