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内容主要讲述了《工伤保险条例》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有关工伤医疗的相关规定。其中提到,在停工留薪期内,员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会发生变化,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有些单位可能会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如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那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会发生变化,而是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一般来说,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3、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5、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工伤假期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三、工伤治疗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工 伤 停 工 留 薪 期 工 资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可以获得其原工资福利待遇。同时,根据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可以获得其原工资福利待遇。同时,根据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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