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的有以下特殊规定:《民法典》第447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本条是关于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的特殊规定。可分物是指经分割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或者失去其价值的物。而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指对物进行实际分割以后不损害其经济价值和用途的物,如十斤大米可以分为两份而不影响其价值。
不可分物是其实际分割以后价值会减少或用途会受到影响的物。如一部电视机就是不可分物,将它分为两半,就不能使用。
区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的意义是在当事人分割共有财产时,可以正确地确定财产的分割方式。如果是可分物,当事人可以进行实物分割;如果是不可分物,则当事人只能采用折价补偿或变卖财产后分割价款的方式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全文44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