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可。但是,公司法规定以下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它们是:
1.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
4.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