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列举了公司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制定或修改公司重要决策、选举或更换董事、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修改公司名称、修改公司经营范围、修改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股权结构、修改公司债务结构、修改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以下事项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管理的基本规则,是公司活动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制定、内容、形式等方面有明确要求。
2.制定或修改公司重要决策:这些决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3.选举或更换董事:董事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选举或更换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4.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是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其聘用或解聘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5.修改公司名称:公司名称是公司的标识,其修改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6.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是公司业务范围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修改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7.修改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确定的基本资本,其修改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8.修改公司股权结构:公司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修改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9.修改公司债务结构:公司债务结构是公司财务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修改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10.修改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是公司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修改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2、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存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是法定登记事项。
公司在成立以后,可以根据客观需要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公司解散,导致公司消失;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导致公司解散,或者导致公司分裂。
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涉及公司财产的变化,事关股东重大权益,所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变更形式,涉及公司注册资本、股东权益、组织机构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属于重大事项,所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经 股 东 大 会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的 重 大 事 项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及清算;
2. 公司的增资、减资、股权转让和公司债务的增加、减少、免除;
3. 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4.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培训或者解聘;
5. 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收购或者取得控制权;
6. 公司发行或者购买资产;
7. 公司债务担保;
8. 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放弃或者减少在公司的股权或者在公司的公司债券上的权利;
9. 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的关联关系发生较大变化;
10.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在公司的控制权上进行交易;
11.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涉嫌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基金合同、公司债券募集大纲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上是《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范围,公司在这些事项上做出决议时,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如果公司未按照规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或者作出决议未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过半数通过,那么该决议就是无效的。
以上事项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其中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制定或修改公司重要决策、选举或更换董事、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修改公司名称、修改公司经营范围、修改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股权结构、修改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等。在这些事项上,公司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如果公司未按照规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或者作出决议未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过半数通过,那么该决议就是无效的。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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