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条件符合、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2、非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1)由迁入地公安分局(公安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因拟入户地址不详或产权不清等原因暂不批准的,同时通知申请人。
(2)申请人凭《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3)迁入地公安分局(公安局)或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凭《准迁证、《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说明:
〈1〉引进科技、管理领军人才及符合我市特色产业发展、科研、教学等需要的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高级技师资格的人才,允许以用人单位产权的住房(含集体宿舍)单独设立家庭户;
〈2〉引进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技师资格的人才,首次落户我市允许挂靠在城镇直系亲属或非直系亲属的家庭户;
〈3〉引进具有学士学位或高级技工资格的人才,首次落户我市允许挂靠在直系亲属的家庭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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