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是指企业或者单位按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向发人包单位收取的除工程价款以外的按规定列入营业收入的各项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由此可知,工程结算内容视情况而定,第1种,工程结算内容包括竣工后一次结算,第2种,是工程结算内容包括分段结算,按照工程进度或者季度,分阶段进行结算;第3种,是工程结算内容包括按月结算,即每个月结算一次工程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建设工程结算内容
由于设计修改与漏项而增减的工程量。这一部分应根据工程变更通知单或设计联系单进行调整。设计变更通知单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设计部门提出变更设计或由建设单位提出经设计部门同意发生设计变更而发出的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工程变更。包括施工中预见不到的工程及施工方法与原设计不符等,都应根据设计部门、建设单位和企业签证的工程变更通知单及现场签证记录进行调增或调减。
材料代用。是指材料因供应缺口或其他原因而发生的以大代小,以优代劣等情况。材料价差。是指建筑材料的预算价格和实际价格的差额。在工程结算中材料价差的调整范围应该严格按照当地规定办理,允许调整的进行调整,不允许调整的不能调整。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按预算价格转给施工企业的,在工程结算时不调整材料价差,其材料价差由建设单位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摊入工程成本。由施工企业采购的材料,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按当地的材料调差系数调整;二是按实调差。
费用的调整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工程量的增减变化,相应地调整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第二,属于其他费用,如因意外事故等造成停、返工,应根据有关规定,分清原因具体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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